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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关注宏观审慎和“大而不能倒”问题逐步构建开放且具抗风险能力的金融体系

2016-8-30 10:25| 发布者: brooke| 查看: 314| 评论: 0

摘要:   二十国集团(G20)的诞生源于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形成了财长和央行行长讨论应对危机办法的机制。2008年,G20又因美国次贷危机而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升格为最高级别峰会。因此,G20可以说是应对金融危机的产物 ...

  二十国集团(G20)的诞生源于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形成了财长和央行行长讨论应对危机办法的机制。2008年,G20又因美国次贷危机而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升格为最高级别峰会。因此,G20可以说是应对金融危机的产物,金融改革自然成为历次G20峰会最重要议题之一。

  国际金融危机暴露了原有金融监管规则存在的多方面问题。在2008年华盛顿峰会上,G20承诺对全球金融体系进行重大改革,弥补导致全球金融危机的薄弱环节。在即将召开的G20杭州峰会上,金融监管改革相关议题也将再次成为亮点。

  今年年初,全球主要股市大幅下跌,市场情绪一度极为悲观;6月底,英国公投“脱欧”的意外结果再次引发全球市场动荡。今年7月份的成都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公报表示,近期市场动荡和不确定性再次凸显建立开放且具抗风险能力金融体系的重要性。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也在会上强调,G20应继续致力于构建更加开放、强劲和有韧性的金融体系,包括继续推进全球金融部门改革进程,推动总结和提炼宏观审慎框架和工具方面的经验,并推动加强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监管。

  推动和引导有效宏观审慎政策实施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深刻认识到,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关注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未能从系统性、逆周期的视角防范风险的积累和传播。2010年,G20首尔峰会要求相关国际组织“研究宏观审慎工具”,并撰写“总结宏观审慎最佳实践工作的进展报告,为将来出台宏观审慎政策框架设计和实施方面的国际原则或指导性文件提供基础”。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研究员高玉伟指出,近几年G20峰会、国际清算银行(BIS)、巴塞尔委员会等都对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给予了高度关注,主要经济体都在大力推动宏观审慎管理方面的改革。

  在今年G20框架下,中国与G20各方、金融稳定理事会(FSB)都密切关注宏观审慎政策,提炼有效宏观审慎政策的核心要素和良好实践,为各国政策制定提供指引。

  据了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FSB和BIS联合撰写了题为《有效宏观审慎政策要素:国际经验与教训》的报告。报告对宏观审慎政策的内涵、目标、组织结构安排以及职能和政策工具等进行了系统研究和分析,就如何实施宏观审慎政策、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报告指出,宏观审慎政策主要使用审慎性工具来限制时间维度和跨部门维度(或结构性)的系统性风险累积。在宏观审慎政策的组织结构安排方面,报告指出,尽管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统一模式,但目前公认,应该将宏观审慎职能明确赋予某一决策机构,确定其政策目标和权力。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央行由于具备专业知识、采取政策措施的内在动力和独立性,在宏观审慎政策制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同时,在央行或宏观审慎政策委员会中设立金融稳定职能部门,负责监测分析系统性风险并对政策制定提出建议,可以为宏观审慎政策实施提供有力支持。

  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

  国际金融危机期间,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大而不能倒”的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解决这一问题,G20从加强事前监管和完善事后处置两方面着手,要求FSB会同标准制定机构研究制定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G-SIFIs)的评估方法和监管要求,并承诺落实FSB发布的《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核心要素》,以实现这些机构必要时的“大”而“能倒”。

  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解决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大而不能倒”的问题,2015年11月召开的G20安塔利亚峰会通过了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要求,在不削弱巴塞尔协议Ⅲ相关资本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增强G-SIBs损失吸收能力,要求其拥有充足的资本和合格债务工具,在经营困难时有能力实行“自救”。

  目前,中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已入选G-SIBs,平安保险入选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G-SIIs)。今年以来,作为G20主席国,中国进一步加强了与FSB的沟通,呼吁G20各方一同加紧推进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落实工作。

  据了解,目前,中国相关部门已针对国内5家系统重要性机构积极推动组建危机管理小组、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开展可处置性评估等处置机制建设工作。在落实TLAC方面,由于中国G-SIBs在资产结构、融资来源和全球化程度等方面与国际大型银行存在差异,而且中国债券市场复杂产品和相关资本类债务工具发展尚待时日,因此可以延缓6年执行,但目前中国监管机构和相关G-SIBs已在及早筹划,前瞻性地做好TLAC实施准备工作。

  修订国际金融准则提升金融业稳健标准

  对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中,资本充足率要求是最重要的约束机制之一。专家强调,有效克服原有资本监管框架中的顺周期因素、提高银行资本质量是防止金融危机再次发生的必要前提。

  金融危机后,在G20的推动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修订国际银行业监管标准并发布巴塞尔协议Ⅲ,以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改革为核心,构建更加完善的银行业监管体系。一是进一步严格资本定义,扩大监管资本风险覆盖范围,提高最低资本要求,提升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二是建立国际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框架,以更好地管理流动性风险,增强银行体系应对全球流动性压力的能力;三是通过设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杠杆率监管标准等手段,抑制银行体系的顺周期性;四是从宏观审慎角度提出大额风险敞口限制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额外资本要求等,防范系统性风险。

  据了解,2016年以来,根据全球金融体系的最新状况,BCBS在征求业界和各国监管当局建议的基础上,对资本监管框架下具体风险计量方法开展进一步修订。G20支持BCBS在2016年底前完成巴塞尔协议III框架,在推动建立公平竞争环境的同时,避免进一步大幅度提高整个银行业的总体资本金要求。

  推进改革的全面、一致和及时实施

  监管改革重在实施。金融危机发生后,G20机制下制定的各种新标准、新政策需要成员经济体纳入其国内监管框架才能成为具有约束力的规则。

  7月发布的成都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公报强调,要推进改革的全面、一致和及时实施,包括巴塞尔协议III和TLAC标准以及有效的跨境处置机制。

  据了解,FSB将向G20杭州峰会提交一份改革实施与效果报告,总结金融改革的进程和挑战,强调G20国家应继续履行其“率先垂范”承诺,推动相关政策在本国尽早实施,并通过加强合作来消除改革实施面临的障碍。

  在推动改革实施的同时,今年的G20会议还强调要按照已议定日程,完成金融监管框架剩余重要工作,如完成巴塞尔协议Ⅲ一揽子政策,制定适用于国际活跃保险集团的全球保险资本标准,加强中央对手方抗风险能力和处置机制建设方面的指引,提高金融机构可处置性等。此外,在危机后主要经济体长期实行量化宽松政策的背景下,G20号召对与跨境投资流动、资产管理行业等相关的市场潜在风险进行持续跟踪与监测,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内容转自: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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