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匹配财权事责 防地方债风险

2013-9-29 15:09| 发布者: Ray| 查看: 514| 评论: 0

摘要: 最近一个时期,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一直是社会公众格外关注的话题,毕竟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增长,不仅制约着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和谐的发展,也考验着一个国家的政府治理水平。 事实上,造成地方政府债台高筑, ...
       最近一个时期,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一直是社会公众格外关注的话题,毕竟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增长,不仅制约着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和谐的发展,也考验着一个国家的政府治理水平。

       事实上,造成地方政府债台高筑,与不彻底的分税制改革有关。一般而言,较高的地方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往往和较高的地方财政自主权相联系。但是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在规范中央和地方对财政收入再分配的同时,并没有完善对中央、地方支出责任的再划分,致使各级政府间均出现了财权上移、事权下移的局面,以至于基层政府财政赤字增加。

       而国家审计署在摸底全国政府性债务之后,透露出的信息是尽管近一个时期地方政府债务增长较快,但政府能够稳定地方融资平台的债务增速,强化对融资平台债券发行的控制,债务风险不至于失控,也不大可能发生系统性风险爆发,而且这次审计与以往不同的是,把通过信托、BT、欠资施工、延期付款等方式形成的政府性债务都纳入了审计的范围。

       可以说,无论现阶段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到底有没有达到失控的边缘,庞大的地方性政府债务的客观存在已经成为了一个不争的事实。如何有效地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风险控制,是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核心问题,也是当前中国地方债务管理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从国际范围考察,迄今国际上使用的债务风险控制机制,大体分为行政控制、市场控制、规则控制和合作协商控制四种路径,而抛弃行政控制方式,向规则控制和市场控制转变,则是现代国家的普遍选择。事实上,已经有学者提出,建立市场化风险评估机制推进地方政府信用评级体系,这正是推进市场控制的应有之意。

       与此同时,通过预算法等相关法律中的相关内容,将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纳入法治轨道,进行规则控制,也是迫切需要完成的工作。

       比如巴西,历史上巴西曾经由于缺乏严格的财政纪律约束和必要的规制,而导致地方政府一度借债过度,以至于联邦政府在1980年和1990年三次为地方政府因过度借债而造成的违约恶果买单。为此,巴西参议院于1998年通过了第78号决议,建立了对地方政府借债的规则控制机制,内容包括每年的新债发行额不得超过每年政府实际纯收入的18%;每年还本付息额不得超过年实际净收入的13%;未偿还债务不得超过实际年收入的2倍;以及禁止无力还本付息的政府借新债等。

       除此之外,将分税制改革进行到底,也是缓解地方政府财权与事责不匹配的重要环节。地方自主治理的能力是以财政自主为核心的,中央、省、县三级财政都应拥有属于自己的主体税种、税收征收管理权、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及相应的税源和财力。说到底,地方政府税收管理权,不是中央对地方的垂直管理,而是如何实现权力的合理划分。

       在这个意义上,通过法律规范,处理好地方政府在政权、事权、财权、税基、预算、产权与举债权之间的内在关系,使得地方政府债务制度走向公开与透明,以此来实现举债还债这一政府治理过程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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