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无效的行为怎么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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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无效的行为怎么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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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31 09:34: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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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是一种常见的贷款方式。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抵押,特别是房屋等抵押权。如果抵押不符合同等条件,抵押物效,那么抵押人如何确认抵押权的转让无效呢?对此下面催天下(cuitx)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如下。

一般来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属于《合同法》所调整的买卖行为,其效力如何应当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违反《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同时,抵押人还应当履行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买受人的合同随付义务。

当抵押人未履行合同的随付义务时,或虽履行了合同的随付义务,但转让行为可能会给抵押权人造成实质上的损害,其转让行为的效力如何确定。

1、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也未告知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由于《担保法》第49条明确规定,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抵押人必须履行。在抵押人未履行“通知并告知”的义务的情况下,因其转让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应确认无效。

该无效行为的请求权,既可以由抵押权人行使,也可以由受让人行使。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后,可以依法追回该抵押物;受让人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后应将受让的抵押物返还给抵押人,同时,可以要求抵押人赔偿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

2、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告知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与前述转让行为不同的是,这里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仅通知了抵押权人而未告知买受人;

二是抵押人仅告知了买受人而未通知抵押权人。

换言之,抵押人仅履行了部分义务。在这样的情况下,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效力应为“相对无效”,而非“绝对无效”。同时,转让行为的效力应由抵押权人或买受人主动请求。

在抵押人通知抵押权人而未告知买受人的情况下,买受人不知转让物已设抵押,买受人可以主动请求依法撤销该转让行为,这种相当于《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的“撤销”;如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告知了买受人而未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也可请求撤销抵押人与买受人之间的转让行为,这种撤销相当于《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作为债的保全措施的一种撤销权。

3、抵押人虽履行了“通知并告知”义务,但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转让行为无效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转让价款明显低于抵押物的价值,必然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害。抵押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债权,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而抵押人拒绝或未能提供担保,则抵押权人可依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解答,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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