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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在买卖合同交付前谁承担货物损坏的风险 [打印本页]

作者: w2018    时间: 2021-3-2 09:35
标题: 在买卖合同交付前谁承担货物损坏的风险

在当今社会,使用合同的地方很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合同与我们同在,对我们来说,这是保护我们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和措施,那么在买卖合同交付前谁承担货物损坏的风险呢?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cuitx)小编为大家继续解答。

一般情况下,由出卖人承担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几种标的物交付之前买受人承担风险的情形。具体情形如下:

1、《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合同法》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买卖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与对方协商解决,以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违约一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阐述,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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