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放弃抵押担保人相应免责的原因-催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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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放弃抵押担保人相应免责的原因-催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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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1 09:59: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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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对有担保债权承担“物的责任”,担保人对有担保债权承担“人的责任”,解决他们的索赔与他们有利害关系,债权人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和放弃抵押权是否影响其他担保人呢?对于这个问题下面催天下(cuitx)小编为大家解答。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限度内免除责任,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有明确规定。

法国民法典第2037条规定:“保证被解除,当[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抵押权和优先权代位之时,因债权人的行为,这些权利不再能够为了保证人的利益而发挥作用。”

德国民法典第776条规定:“债权人抛弃与债权有关的优先权、对债权存在的抵押权或船舶抵押权、对债权存在的质权或对共同保证人的权利的,保证人在因抛弃的权利根据第774条[注12]获得偿还的限度内,免除责任。”

意大利民法典第1955条规定:“当因债权人的行为使保证人的代位在各种权利、质权、抵押权及债权人的优先权中没有效力时,保证消灭。”

日本民法第504条规定:“依第500条的规定,有应为代位的人场合,在债权人因故意或者疏忽而将其担保丧失或减少时,应为代位的人,在因其丧失或减少致不能受偿还的限度内,免其责任。”

我国担保法第28条也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以上各国法律都规定因债权人的行为致使物的担保消灭或者减损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其原因是债权人的行为损害了保证人的清偿代位权。所谓清偿代位,是指“第三人或共同债务人之一人,因为清偿,于其求偿权之范围,债权人之债权当然移转于清偿人”。这是为了保证第三人或者共同债务人的求偿权而由法律直接作出的规定。

日本民法第500条规定:“对于实行清偿有正当利益的人,因清偿而当然代位债权人。”

法国民法典第2029条明确规定:“已经清偿债务的保证人,代位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所有权利。”

德国民法典第1164条规定:“对人的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以其可以向所有人或所有人的前权利人请求偿还为限,抵押权移转于对人的债务人。”

香港《法律修订及改革(综合)条例》第15条也有明文。在保证人代位的情况下,不但债权本身转移,从属于债权的一切权利,如从债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均移转于保证人。

因此,若因债权人的行为导致抵押权消灭或者减损,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如果主债务人欠缺清偿能力,保证人又不能行使抵押权以资救济,难免受损害。因此,债权人如放弃抵押权,保证人应当相应地免除责任。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阐述,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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