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先进的风险管理工具,场外衍生品在海外市场已经很成熟,而在中国尚处于起步阶段。随着国内金融创新不断加快,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逐渐承接了期货行业场外业务创新的重任。 政策逐步放开 2014年8月26日,中期协对子公司业务指引的修订,简化了试点备案工作程序,增加了做市业务及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为日后子公司参与期 权、场外衍生品交易等预留了空间。接着,在同年9月16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进一步扩大期货公司设立 风险管理公司试点范围,支持有条件的风险管理公司开展期权等衍生品做市业务,以及通过合法渠道参与境外衍生品市场。子公司应利用自身优势和资源,在财富管 理、专业做市商、场外衍生品服务供应商等方面实现更大发展。 除了相继试水场外期权产品外,目前还有一些子公司正在探索与场外大宗商品交 易平台展开更进一步合作。一方面可以利用这些交易平台,发挥子公司自身风险管理的专业优势,为产业客户提供更全面的服务;另一方面参与这些交易平台的商品 合约、交易规则等设计,将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经验移植过来,并指导帮助其进行市场推广,从中可获取服务佣金。 制约因素犹存 首先,缺乏统一的法律文本和协议。在境外市场,场外业务统一在ISDA主协议下规范运作。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衍生产品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为满 足市场参与者关于订立金融衍生产品统一交易标准、秩序与协议的迫切需要,ISDA组织(国际掉期与衍生交易协会)自成立后致力于推动国际场外金融衍生产品 协议的发展完善。ISDA主协议已经从1987年《ISDA利率和货币兑换协议》、1992年包括《ISDA多货币跨境主协议》与《ISDA当地货币单一 管辖地主协议》,发展到2002年ISDA主协议。目前,交易对手之间跨境做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签署ISDA主协议已经成为行业惯例与自身内控的基本要 求。 其次,缺乏统一的清算中心。参考境外成熟市场经验,一般场外市场必须有一个各方都信任的第三方清算机构,即中央对手方(CCP)。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大量未纳入市场监管体系的衍生品风险集中暴露,进而对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产生巨大冲击。之后,美欧等主要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纷 纷加强对场外市场监管,主要手段就是对场外衍生品交易进行强制集中清算,防范局部市场风险演变成为系统性风险。 目前国内的场外市场交易,特别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几乎没有第三方集中清算机构,这对子公司参与此类市场交易带来诸多不便。因此统一且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清算平台亟待建立,唯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场外市场功能,趋利避害,促进场内外市场协调发展。 最后,场内市场品种有限,尤其是期权没有推出,无法完全覆盖场外市场风险。场外市场是和现货需求相结合的差异化产品的交易平台,是把金融工具和实体经济结合起来的桥梁,要进一步丰富场内品种和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