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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性互换

2013-9-27 15:16| 发布者: Ray| 查看: 887| 评论: 0

摘要: 债券为机构性纳税有价证券的经营者提供一种理想的工具,他们可以运用某种避税性互换把税款支付从当前年份推迟到未来的纳税年份。在避税性互换中,发行一种价值下降的债券出售,购买一种相似,但并不相等的债券。由出 ...
       债券为机构性纳税有价证券的经营者提供一种理想的工具,他们可以运用某种避税性互换把税款支付从当前年份推迟到未来的纳税年份。在避税性互换中,发行一种价值下降的债券出售,购买一种相似,但并不相等的债券。由出售一种债券所实现的一些或全部损失,可用来减少在本纳税年份来自息票支付或来自另一种被出售证券的资本收益而实现的应纳税收入。例如,假设一种证券组合包括的种种债券,自购入它们以来其价值已从50万美元下降到40万美元。如果这位有价证券经营者以40万美元出售这些债券,并且购买一种类似的债券,出现了10万美元的损失,这可用来抵消从这种证券组合中的债券所赚得的应纳税收入。然而,由于由一种相类似的债券替代了,这种证券组合的结构实际上没发生变化。

       债券对避税性互换具有吸引力的原因是,它们与股票不同,它们允许投资者以如下一种方式来进行证券互换:符合有关为一笔资本损失索偿的纳税规章,并且同时使证券组合结构实际上没发生变化。

       税法阻止对任何证券进行避税性互换,办法是如果一投资者在证券出售或出售后30天之内因受损失而购买“大批等同的证券”,便拒绝承认这是一笔可避税的损失。国内税务局称之为“虚售”。因此,如果一位投资者出售股票产生了一笔亏损,他便被禁止在出售前或出售后30天内购买同类股票并且禁止就这笔资本损失要求税负减免。而如果这位投资者购买一些其他股票来代替出售的股票,这种互换便不能认为是一次“虚售”,但他的证券组合的构成会发生变化。替换的股票不具有与已出售的股票相同的投资特点,因为不同发行者的股票是没有等同的。但是相反,如果一位投资者出售债券发生了一笔亏损,他可以很容易地寻找到一种具有相似的息票利率,期限或偿还期以及信用等级的替代债券,即使它的发行者可能不同。因此,证券组合的实际构成将实际上没有发生变化,国内税务局便不会把涉及两个不同的发行人的这种避税性互换当作一次虚售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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