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期合同像期货合同一样,也是在未来指定的时期以规定的价格交割某种东西的一种协议。但是,期货合同在交割日(或月)及可交割东西的质量等方面是标准化的协议,而且交易是在有组织的交易所进行的;而远期合同则通常是非标准化的。其二级市场常常是不存在的,或者是极为薄弱的。 尽管期货合同和远期合同都规定了交割条款,但是期货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通过交割来实现结算。事实上,为清偿合同总的说来还不到2%被交割的。相反,远期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交割。 期货合同的价格是在每个交易日收盘时在市场上显示出来的,而远期合同则不是这样。结果,由于期货合同的投资者当发生对他不利的价格变动时可能被要求追加保证金,或者当发生有利的价格变动时也许可以提取现金,因此存在间歇性的现金流动。而远期合同由于不需要变动保证金,因此就不存在间歇性的现金流动。 最后,远期合同的双方都承受信用风险,因为双方都可能不履行其义务。相反,对期货合同来说,由于与该项交易相联系的清算公司为交易的另一方作了担保,因而其信用风险是微乎其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