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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管理计划试点一对一合同 多家银行上报方案

2013-10-17 16:58| 发布者: Ray| 查看: 716| 评论: 0

摘要: 继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流转平台“盘活存量”两大利器祭出后,银监会再度出击“增量”。这次的主题是“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理财管理计划”,分别针对于资产端和资金端。 本报记者通过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了解到 ...
       继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流转平台“盘活存量”两大利器祭出后,银监会再度出击“增量”。这次的主题是“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理财管理计划”,分别针对于资产端和资金端。

       本报记者通过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了解到,多家银行正在上报业务方案,截止时间为10月18日。与此同时,针对该创新产品及投资工具的交易系统也将在18日晚间正式上线,相关机构将完成产品信息录入工作,而银行产品将于10月21-22日试点发行。

       上述人士透露,目前有关该试点的管理办法仅在小范围内下发了讨论稿,且以加密文件形式出现,并未公开发文或发布细则,各方都抱着“摸着石头过河”的想法。

       而各家银行负责此次筹备工作的部门不尽相同。本报记者采访得知,为从融资和投资两端厘清发展模式,投资银行及资产管理业务或金融市场业务相关部门将成为此次试点的主要落地参与方。

风险隔离和“买者自负”?

       “下周二将会正式开始试点发行。”接近试点的资产管理部人士透露,本次试点虽显“仓促”,但银监会相关领导此前已做了充分准备。今年年中,银监会创新部主任王岩岫亲自率队,走访多家银行资产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就“8号文”之后的银行理财业务发展方向听取意见。

       “推出试点的初衷一方面是为了解决8号文之后银行理财业务受到压制的问题,二是为了和证监会推出的券商资管计划和保监会的债权投资计划形成业务竞争。”一家试点银行的相关人士分析。

       有了解试点进展的银行业人士向记者表示,此次试点各家银行分得的额度并不多,因此各行对试点基础资产提出了较高要求,理财管理计划也将选择符合监管一贯要求的行业贷款作为资金投向,避免投向监管不允许不鼓励的投资范围。

       上述人士指出,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区别于银行原来的理财产品,将独立开户计入资产负债和损益,银行在其中只收取管理费。另外,其主要投向就是以企业债权为载体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既不列入银行负债,也不占用资本金,银行将在其中担任真正的“中介角色”。

       标准普尔资深董事廖强认为,这次理财管理计划试点得以推行,主要是为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改变原有的非银机构过多牵涉在交易链中的格局,避免其它机构的风险蔓延至银行体系;二是树立“买者自负”的理念,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形成公允估值,使投资者充分通过信息披露了解产品是否盈利或亏损。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并没有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的相关规定或是先例,这意味着银行资产管理计划或不能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这与此前的银行理财产品有较大区别。

       对于业内人士来说,未来会否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和试点规模,发放“资管牌照”亦同样具有想象空间。廖强认为从目前市场获得的信息来看,能否真正实现“买者自负”是决定试点成功与否的关键。但从资产端来看,如何避免基础资产流动性有限、产品不便估值、缺乏信息披露都是值得重视的问题。

银行资管盼独立法律主体地位

       据此前接受本报采访的试点银行人士介绍,此次试点业务是理财直接对接企业的融资项目,能够把理财真正转化为“金十条”所说的“债券融资、直接融资的重要工具”。另外,银行理财业务据此也将转为独立实体地位,与银行完全脱离开,具有清晰的产权关系。

       不过,有参与试点的人士向记者表示,从实际操作看,试点将采取“一对一”签订合同的方式,即企业与银行签订融资合同、银行与托管登记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个人投资者除了能像原来购买理财产品一样认购份额,还可能在引入二级市场模式后,通过交易所进行交易。

       他同时指出,从这点来看,若想实现理财管理计划的“独立实体地位”还存在一定难度,目前还无法界定银行理财管理计划究竟是属于“债权产品”或“信托产品”,在法律主体地位上有待进一步明确。

       据接近监管层人士介绍,交易框架结构都是在现有法律体系基础之上的,会通过相关法律安排包括合同契约保证理财管理计划的独立法律主体地位。但若进一步壮大,下一步则应有相关的制度,预计年内就可能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部分券商人士认为这有助于银行摆脱刚性兑付迈出实质性步伐,开辟出一条由银行主导的资产证券化模式,改变直接融资市场格局,还能减少通道环节、降低成本。

       除了对银行理财的影响之外,中金公司研报认为试点亦会对债券市场产生影响,其预计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期限将以中短期为主,尤其可能集中在1-2年。若风险定位更为严格,规模扩张也会受到限制,供需关系可能会压低债权计划的发行利率(类似于保险债权计划)。

       而对于信托、券商对于银行资管计划“谈虎色变”的紧张态度,中金公司指出理财管理计划虽可能比理财、固定收益类基金、保单等产品存在收益率上的优势,但期限略偏长、净值估值、无隐性担保等特性也会难以完全取代其他类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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