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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行业极刑首现:平台负责人被判无期徒刑

2016-7-6 13:36| 发布者: brooke| 查看: 722| 评论: 0

摘要:   P2P行业最重判罚出现,平台负责人被判无期徒刑。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刑事判决书《(2015)浙杭刑初字第200号》(下简称“《判决书》”)显示,P2P平台银坊金融平台负责人蔡锦聪犯集资诈骗罪

  P2P行业最重判罚出现,平台负责人被判无期徒刑。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刑事判决书《(2015)浙杭刑初字第200号》(下简称“《判决书》”)显示,P2P平台银坊金融平台负责人蔡锦聪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是目前P2P领域最重的判罚。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犯集资诈骗罪,以前的刑罚最高有死刑,不过在刑法修订后,集资诈骗的死刑已经取消,这意味着“无期徒刑”已经是对集资诈骗罪的顶格判罚。

  《判决书》显示,浙江银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锦聪,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同年2月14日被逮捕。此次判决也意味着P2P平台案件从定性(集资诈骗罪)到宣判大约历时1年半。

  根据《判决书》,2013年10月前,被告人蔡锦聪背负巨额债务。2013年10月11日,被告人蔡锦聪为吸收资金、偿还债务,伙同黄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注册成立浙江银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坊公司”)。2013年11月7日,被告人蔡锦聪以银坊公司名义在网上开设“银坊金融”P2P网贷平台,虚构投资项目并通过“网贷之家”、“网贷天眼”、“融途网”等网站以及银坊金融网站平台进行宣传,以年化21.6%的投资利息外加投资奖励(利息、奖励合计最高年化约50.4%)的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投资资金由瑞安市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瑞洋实业有限公司等全额本息担保、组织部分被害人参观担保公司等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吸引被害人投资。

  经审计,2013年11月至案发,被告人蔡锦聪以银坊公司名义共向1900余人非法集资人民币2亿余元,造成1200余名被害人实际损失人民币8800余万元。非法集资款绝大部分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归还债务、支付运营费用等。

  浙江中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核实浙江银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额、集资款归还额及债务余额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证明截至2014年10月27日,共有1963人参与银坊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的投资活动,银坊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的充值总额为205328831.27元,已提现金额120866873.65元。其中:债权余额小于或者等于零的债权人共761人,充值总额为53658056.13元,已提现金额58029156.68元,债权人已全部收回投资本金并获取了一定的收益;债权余额大于零的债权人共1201人,充值总额为151670775.14元,已提现金额62837716.97元,债权人未收回投资本金的余额共计88833058.17元。

  值得一提的是,蔡锦聪所提涉案8800万资金部分用于出借他人,《判决书》称该部分事实未查清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根据蔡锦聪关于出借资金的供述,侦查机关调查了蔡锦聪与黄某甲、孔某、阮某、潘某甲等人的资金往来情况,蔡锦聪所供内容没有相关书证予以证明,而黄某甲仅承认向蔡锦聪借款100万元左右未归还,且孔某、阮某等人还能提供蔡锦聪欠他们债务400余万元未还清的借条等证据,可见蔡锦聪关于出借资金的供述与查证的其他证据不符。以上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因此最后的宣判结果是:

  一、被告人蔡锦聪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责令被告人蔡锦聪退赔违法所得88833058.17元【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查封的蔡锦聪、薛某名下位于瑞安市莘塍镇一中教工宿舍南幢1单元401室的房产(建筑面积106.43平方米);冻结的蔡锦聪在瑞安市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股权,招商银行杭州之江支行账户存款余额人民币299064.2元及孳息,农业银行杭州新杭支行账户存款余额人民币264881.6元及利息;扣押的迷你牌轿车以及苹果牌电脑1台以及瑞安市联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缴至本院代管的退赃款5万元,按损失比例发还附表所列被害人。

  大致计算,目前可执行的资产为200万元左右,对于共计8880多万的涉案资金,可偿还比例仅为3%。当然,未来依然存在追缴到赃款用于偿还投资人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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