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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研究

2014-1-6 16:32| 发布者: Ray| 查看: 1231| 评论: 0

摘要: 1 引言 风险投资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大批高新技术涌现出来,风险投资作为一种高风险高回报的资本运作方式,不断受到投资者的青睐。而风险投资的真正回报的实现是在退出过程中 ...
1 引言

       风险投资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大批高新技术涌现出来,风险投资作为一种高风险高回报的资本运作方式,不断受到投资者的青睐。而风险投资的真正回报的实现是在退出过程中体现的。所以,退出机制是否完善,决定了风险投资能否成功取得收益。我国是在80年代中期才正式开始有了风险投资,目前来看各方面的体制仍不够完善,市场不够规范,制约了风险投资的快速发展。本文针对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从现状入手,与美国进行对比,寻找退出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根源。并对此提出一些建议,希望有助于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2 风险投资的退出

2.1 风险投资退出的定义

       所谓风险投资退出,是指风险投资机构在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发展相对成熟或不能继续健康发展的情况下,将所投入的资本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本形态,以实现资本增值或降低财产损失整个环节。从风险投资运行机制可以看出: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整个风险投资运作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退出时风险资本流通的关键所在,它既是过去的风险投资行为的终结,又是新的风险投资的起点。

2.2 退出的作用

       风险投资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实现收益,补偿风险。第二,评价投资活动,发现投资价值。第三,保持资产的流动性,促进投资的有效循环。

2.3 风险投资退出的方式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其风险资本的来源不同,并且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也不一样,因而风险投资退出的方式也不尽相同。目前,世界上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有四种:
       (1)首次公开上市退出(IPO)
       首次公开上市退出是指通过风险企业挂牌上市使风险资本退出。这种方法可以是风险投资资本家的资金安全退出,并可能获得高额回报,同时还使公司获得在证券市场上持续筹资的渠道,被认为是最佳的退出方式。
       (2)股份回购
       股份回购是指通过风险企业家或风险企业的管理层购回风险资本家手中的股份,使风险资本退出。股份回购只有在风险投资不是很成功时才使用,事实上它更像一个对创业企业的投资者进行保护的预防措施。
       (3)兼并收购
       所谓兼并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股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行为。如果股票上市及股票升值需要一定的时间,或者风险企业难以达到首次公开上市的标准,许多风险资本家就会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投资。虽然的收益不及首次公开上市,但是风险资金能够很快从所投资的风险企业中退出,进入下一轮投资。因此兼并收购也是风险资本退出的重要方式。
       (4)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针对投资失败项目的一种退出方式。对于风险资本家来说,一旦所投资的风险企业经营失败,就不得不采用此种方式退出。

3 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问题分析

3.1 中美风险投资现状

       美国的风险投资经历了五十多年风雨,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退出机制。目前美国风险投资家更多地采用兼并收购的方式退出。相比美国的风险投资,我国的风险投资只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从上世纪80年代才开始发展,虽然发展迅速。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中,上市所占比例相比较美国近几年的发展趋势显得偏高,但是上市退出比例高并不是因为资本市场的活跃或者牛市所致,主要原因正是国内市场的不发达导致境外上市所占比例过高,这使得中国国内一些优秀的企业自愿长期游离在外,不利于本国风险投资的长期发展。兼并收购所占比重在所有退出方式中相对最高,可见采取收购方式退出的项目比例正逐年增多。但是与美国相比较,还是相差很多,这其中的大部分是境内非上市或自然人收购,主要原因是法人股交易受限,并购通过现金方式而非股权置换,这就增大了交易难度。退出方式的单一也就使得回购和管理层收购的比例相比国际偏高。同时缺乏创业板市场,又碍于上市指标、规模控制、境外上市审批要求等现实情况,使得高科技企业实现IPO的机会很小,风险资本通过IPO退出成本也高。

3.2 我国风险投资的不足

       通过对中美风险投资的现状比较可以发现我国风险投资存在很多缺陷:
       (1)缺乏退出所需的合理的市场制度安排,如我国缺乏创业板市场,同时主板市场对上市公司要求又高,造成退出成本相对较高;
       (2)缺乏适应风险投资的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制,如现在的《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却对创业企业的破产清算不具有法律效力;
       (3)风险投资退出方式单一与国际上较为流行的退出方式如公开上市、企业出售、股份回购、公司清算等方式相比,我国由于受到各种限制和制约,实际可以运用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却很少。

3.3 对中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一些建议:

(1)构建完善的多层资本市场体系

       世界各国发展风险投资的经验表明,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是风险投资生存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也是风险资本通过各种渠道实现资本退出目标的先决条件。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体系尚欠完善,诸多限制条件制约了风险投资的运行发展。我认为我国应完善证券市场的发展,逐步建立我国的二板市场或创业板市场,为风险资本的IPO退出方式创造条件。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公司法、知识产权法、证券法、税法等法律都没有对风险投资相关机构的行为做出规定,也没有专门针对风险投资业的法律。我国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对于风险投资的法律体系,规范和促进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正常运作。

(3)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风险投资是市场行为,但从各国的发展历史来看,风险投资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我国政府应该努力创造良好的政策制度环境,主要体现在立法、补助、贴息、担保及税收优惠等方面,为我国风险投资提供完善的外部环境,使其能够更好的退出。

4 结论

       风险投资在当今资本市场的发展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环节,要实现资本的高额增值,退出可为风险资本运行中“关键的一跳”,风险投资能否安全退出,能实现多大程度的回报,最终都要落实在风险投资退出的顺利与安全与否上。随着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风险投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将会日益增加,所以我们要加快建立健全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推动风险投资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从而推动我国的经济增长。

参考文献:
   [1] 陈辰 我国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研究[D] 西南财经大学2008年11月[2] 毛艳、任晓宇,《对美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分析及启示》,《投资金融》,2005年第12期[3] 吴鹏飞,《我国发展风险投资存在的法律障碍及其对策研究》,《经济师》,2003年第10期[4] 蔡家琛 对现阶段我国风险资本退出路径的探讨 上海综合经济 200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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